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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担保管理办法(样本)
作者(来源): 韶关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办公室 发布时间: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总、分包合同管理,预防、控制、转移工程合同履约风险,把担保机制与工程监理的现场管理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加强双方的配合、协调、管理工作,从而更好的发挥担保公司和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担保法》、《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担保公司和监理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相互配合、积极协调。双方工作的结合是自始至终,贯穿于项目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
第三条 担保工作与监理工作要在信息沟通、资信等级评定与管理、对合同履约问题的协调与调查、处理违约索赔及善后工作,制度完善等方面相结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现场代表、担保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公司委派的监理工程师须遵守本办法,并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工程管理。
第一章 工程现场会议管理
第五条 担保公司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担保公司及负责人,并宣布其职责和权利。担保公司与承包单位,监理公司相互介绍,并交换现场人员名单、通讯方式、职务和专业,并进行担保工作交底。
第六条 担保公司项目负责人定期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监理例会。监理公司将有效的《监理会议纪要》送担保公司一份。担保公司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工地各承包单位的各种情况,充分分析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对较重要的施工部位及分项工程的施工,和可能违约的单位重点加强关注,并及时进行工作预警。
第七条 每月月底召开由甲方、监理公司和担保公司参加的专题例会,对本月现场进度、质量的综合情况进行总结,对工地各承包单位和材料供货商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参会人员会签后存档。
第八条 担保公司需按建设单位通知参加专题会。
第二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九条 工程进度管理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第十条 事前控制阶段,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编制总体计划,根据总体计划编制年度施工计划,再根据年度施工计划分解成季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周计划。任何计划的编制应包括重点工作和关键线路及文字说明,并且必须对影响计划完成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事前预警)。各期计划总包应协调有关分包共同编制,各有关方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审核后执行。经审核签认后的施工计划送担保公司备案,担保公司将随时关注施工进度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协调情况。以后在工程建设当中随时调整的月以上的施工进度计划,随时报送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 事中控制阶段,承包单位按事前编制计划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工期延误或出现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即进入计划预警程序。监理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利因素做出判断并编制《计划预警通知书》,及时将《计划预警通知书》分别报送建设单位及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必须在月度计划中向监理公司报送《延误工期补救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认签字,后由监理公司报送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监理公司和担保公司将根据补救措施中的完成时间对违约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当出现事中预警的情况,担保公司首先做到:进一步通过监理公司了解责任方违约的责任和具体情况。进一步配合监理公司进行协调工作。加强工地监督力度。
计划预警中问题较严重的单位,监理公司及时召集建设单位、担保公司召开专题会,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及时纠正,防止事态的发展。计划预警阶段,监理公司全面介入协调管理,担保公司积极配合,利用监理例会或其参加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口头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工期延误严重的,担保公司将其列入索赔预警的对象。担保公司将按索赔预警程序介入工作。
第十四条 月施工进度没有完成超过三天的,并且没有具体、有力的措施整改的单位,将列入到索赔预警程序中:
1) 担保公司项目负责人调查情况。
2) 同时担保公司在监理例会中向责任方项目部发出口头纠正违约通知。
3) 阐明违约的行为及后果。阐明担保对违约责任的立场、作用。
4) 对责任方单位进行担保教育。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进度计划。担保公司将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向违约方工地项目部及其公司发出正式《纠正违约通知书》。
2) 令其做好索赔的准备。
3) 向违约方公司的主要领导通报事态情况并约见面谈。
4) 若违约方还有继续违约的趋势且未采取纠正违约行为的,做好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的准备。
5) 工地例会通报。
6) 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建议降低评信等级标准。
7) 监理公司加强管理和协调力度,帮助挽回损失。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月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将向担保公司提交《建设单位索赔通知书》。担保公司根据建设单位的索赔要求向违约方发出《建设单位索赔通知书》,进入索赔程序(见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七条 施工期间,因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监理公司要求其停工的,监理公司将《停工通知》及承包单位的停工原因及停工情况,报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将对停工期特别关注并直接进入索赔预警阶段。
第十八条 连续停工超过两天的,累计停工三天的,担保公司将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停工一周的,担保公司将按照第十七条的做法办理,同时约见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就下步继续停工的索赔事故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条 连续或累计停工两周以上的,对总进度计划造成影响或可能扩大影响的,担保公司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入索赔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公司、担保公司就索赔事件向该项目工地所有承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违约单位进行通报,将其列入评级系统的黑名单中。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方及主要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公司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担保公司一份。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了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监理公司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将问题的原因、情况通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及时掌握情况。第一次出现类似问题的,担保公司发出口头纠正违约通知,在限期内进行了整改,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缺陷的,担保公司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件,评级等级降级,同时列入索赔预警。担保公司向其发出《纠正违约通知书》,通知中列明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违约处理意见,连续三次发生类似事件的按严重的质量问题处理,执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了质量事故或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遗留永久缺陷,担保公司在接到监理公司的《监理通知》后立即进行现场勘察。监理公司同时提供一份事故原因及情况说明,并保护好现场。担保公司发出索赔预警,进入索赔程序(见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分包(包括材料、设备供货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包进场施工前担保公司应会同监理公司和总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交底。担保公司、监理公司分别以书面形式就现场担保管理制度、监理管理制度和现场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对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同时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总控计划、质量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向分包单位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与分包单位签订总包管理协议。
第二十六条 分包的计划管理纳入到总包管理之中,分包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总包的各级计划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分包的进度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工程进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包的质量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劳务工资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无论总包还是分包单位均有义务按期支付其下的劳务工资,并有义务为劳务工办理以劳务分包为受益人的《劳务工资支付担保》,办理了《劳务工资支付担保》的,当发生拖欠劳务工资时,其受益人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担保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第三十条 总包、分包单位应将其下所有的劳务工人员的详细情况编辑造册,报监理公司和担保公司备案,并每月将劳务工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报监理公司和担保公司备案,且应随时接受监理公司和担保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包、分包单位应充分做好劳务工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条件,避免纠纷的发生,如发生劳务纠纷,建设单位在评价体系中直接将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级。
第六章 工程综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参加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完工后和竣工工程的验收工作,监理公司将四方签字的《验收证书》报送担保公司。
第三十三条 承包单位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持现场整洁有序。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文明施工事故或承包单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将向担保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多次发生质量事故或索赔,仍不整改的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监理公司会同担保公司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面损失开始取证、测算,当建设单位认为其已无履约能力,进入清场准备。
第三十五条 被清场的承包单位,担保公司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研究处理善后事宜和后期工程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保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分包工程保修开始时间以下列验收工作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
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建委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2).分项工程经过主管部门的验收并颁发合格证明。
第三十七条 总包、分包单位在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内,必须办理工程保修保函,并与建设单位签定保修合同。
第三十八条 保修担保工作按保修合同及保修保函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八章 担保索赔程序
第三十九条 工程进度违约索赔程序:
1) 建设单位向担保公司提交《建设单位索赔通知书》,出示履约保函,向担保公司提出违约证明,违约证明包括:违约事实、违约损失金额、要求索赔的金额及相关证据。
2) 担保公司接到《建设单位索赔通知书》后24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违约事故损失勘查、取证,监理公司积极配合,提供线索。
3) 取证后7至1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根据事实做出《履行保证责任方案》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单位认可后,向建设单位理赔。
4) 理赔后三日内,担保公司向违约单位发出《违约代偿通知书》。
5) 向违约单位发出《补充保证金通知书》。如违约单位拒绝补充或在七日内无答复,担保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步扣除逐步补足,同时将本通知函向监理公司报送。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违约索赔程序:
1) 建设单位向担保公司提交《建设单位索赔通知书》说明存在的质量问题及产生原因,提交质量事故证明、造成损失证明文件。
2) 担保公司接到《建设单位索赔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立即到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3) 取证完成后一周内,根据实际损失做出《履行保证责任方案》,报送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接到《履行保证责任方案》后两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5) 如建设单位对《履行保证责任方案》没有异议,担保公司一次性进行赔付;如有异议,担保公司再勘察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设单位协商,直至处理完毕。
6) 对于较大的事故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时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时,担保公司可以先估算的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先行给予建设单位补偿,待定损后再办理其它补偿手续。
7) 担保公司索赔后,向违约单位发出《索赔代偿通知书》。
8) 对于认定不属于违约单位责任的,担保公司免除责任的或情况不属实的,担保公司向建设单位发出《拒赔通知书》,说明拒赔理由。
9) 索赔的原则: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以直接损失数额进行索赔,累计索赔数额不超过保函额度。
10) 工程未完,发生了索赔,担保公司向违约单位发出《补充保证金通知书》。如违约单位拒绝补充或在七日内无答复,担保公司向建设单位发出《协助扣除保证金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步扣除逐步补足。《协助扣除保证金通知书》同时报送监理公司。
第四十一条 劳务工资支付索赔
当发生劳务工资支付保函项下的违约事故,保函受益人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索赔事宜:
1).保函受益人可以向担保公司发出《纠正违约通知书》;
2).担保公司在收到《纠正违约通知书》后15个日历天内进行调查,要求被保证人纠正违约行为。
3).超过此期限,被保证人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保函受益人可以向担保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并提交有效证明资料;
4).担保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及有关证明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在保函金额内代为支付被保证人所欠劳务费。
第四十二条 6). 担保公司在保函项下累计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保函金额。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供货商为保函受益人的担保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担保公司、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共计十章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建设单位、担保公司、监理公司另作补充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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