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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担保取费标准指导意见
作者(来源): 韶关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办公室 发布时间:
为了避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担保工作中出现恶性竞争,现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相关规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担保取费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履行约担保取费标准:
(一)、保证金为全额时,年基准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
(二)、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50%(含50%)以上,其他采用抵押、质押时,年基准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2%(含2%);
(三)、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10%-50%以内(原则上反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10%),其他采取抵押、质押时,年基准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3%;
(四)、担保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取,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取。
(五)、年基准费率根据不同项目风险、不同的反担保措施,以及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经营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收取不同标准的担保费用,并可在年基准费率标准的10%内上下浮动。
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证担保,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保修金保证担保、工人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等取费标准,比照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取费标准计取。
三、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取费实行“谁申请准付费”的原则,担保费在出具合同前一次性收取。
四、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取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我会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韶关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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