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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须知


作者(来源): 协会 办公室 发布时间:

                           商品房购买须知

    一、商品房预(现)售必须出具市(县、市)建设局核发的有效使用期内的《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能认购。
    二、认购商品房必须在支付订金时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书,明确订金返还与不返还的条件。
    三、商品房买卖必须使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规范填写,空白处应注明“空白”。签订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30天内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房地产交易部门登记的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四、预购的商品房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提供《韶关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60天内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
    五、开发企业的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者有权要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
    六、预售商品房必须以套内面积计价,现售商品房以总价(一口价)计价。如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外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的,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示。
    七、购买商品房时可要求开发企业提供(出示)《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